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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帐户出借不得

1998-02-16 来源:光明日报 沈朝明 任建华 我有话说

企业帐户是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对外从事经济交往和资金结算的户头。企业帐户直接代表着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,其本身的名称就是一种无形资产。企业帐户的正确使用和记载,能够正确、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经营的来龙去脉,是企业财务管理和银行帐户管理的基本要求。然而目前一些企业,由于不能正确坚持这一原则,而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出借出租帐户,由此产生一些不良后果,其教训引人深思:

某省一家化工企业,产品质量和市场一直很好,市场供不应求。1997年4月,该厂财务责任人张某将企业帐户私自出借给个体化工经营者顾某。顾某谎称是化工厂下属单位,并利用化工厂的信誉与外省一家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元的生产经营合同。顾某并通过该企业帐户收取对方30万元的合同定金,并通过该帐户将定金全部划转后逃之夭夭。顾某的犯罪行为虽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,但化工厂违反帐户管理规定出借帐户所受到的经济处罚,则使企业受到了一次沉痛的教训。

1996年底,某市一家企业因长期为一公司出借出租帐户,被五家金融单位同时起诉,帐户被法院查封。这家公司先是以多头开户多头取得银行贷款为手段,在该市五家银行取得贷款1000多万元,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每况愈下,于是便打起了逃避银行债务的歪主意。该公司自1994年与一企业达成帐户出租协议,由该公司使用企业帐户从事对外经济往来。最终,两企业被同时推上被告席。

企业出借出租帐户,不仅严重损害了企业自身利益,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,而且它还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,使一些企业财务混乱,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资金来源和企业资金运用,造成财务不实,并且诱发了一些人挪用公款和贪污犯罪。一些人对出借帐户的入帐资金,私自挪用,私自收取出借出租费,甚至以出借出租的手段来逃避国家税收。如某市一家个体企业,其自身帐面经营额每月不超过千元。但十多年来,该个体企业一直租用一家由聋哑人组成的社会福利企业的帐户,每月实际经营额都在50万元以上,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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